失信被执行人 |
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6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郑民四初字第762号 |
案号 |
(2021)豫0106执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祁新莉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利息3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二、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仵树仁对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祁新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57067215981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郸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郸城县新华路东段4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