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刚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1********7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1民初81号 |
案号 |
(2019)晋0521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刚强、张江霞同意将其位于沁水县城北坛路688号的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房屋价款用于抵顶原告代被告沁水县万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沁水县农村信用联社的部分贷款。二、被告张刚强、张江霞位于沁水县城北坛路688号的房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以被告张刚强、张江霞、郭李俊、李杰、王瑞勤、田大君、卢超刚、杨晋新、常兴楠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的数额为准。三、以房屋价款抵顶后被告沁水县万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奇遇代偿款本息,由被告张刚强、张江霞、郭李俊、李杰、王瑞勤、田大君、卢超刚、杨晋新按代偿款本息余额的十八分之十七平均额承担;其余的十八分之一由被告常兴楠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时间 |
2019-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晋0521执2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执行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7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