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74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602民初5819号 |
案号 |
(2021)鲁1602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壹新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 166 661.6元及利息(以1 166 6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截至2020年6月1日以不超过19 631.88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 477元,减半收取计7 738元,申请费5 000元,由被告山东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承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17574872528 |
登记机关 |
淄博市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0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