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1793号 |
案号 |
(2021)皖1721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领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薛文树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二、驳回原告薛文树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41元,由领尚公司负担9541元,薛文树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保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33010070L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六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