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曹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7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刑初626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1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曹军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打印机2台、电脑1台、尺子1把、裁剪刀1把、墨水13瓶、打印机喷头清洗剂1瓶、光油4瓶、假币章4个、假币内置纸340张、假币6张(其中有面值为20元的假币半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