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3189号 |
案号 |
(2019)皖0881执2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东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利息535316.64元,并自2016年12月30日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包艮果、齐中英、齐中、李盈霞、曹文军、孔政、李红梅对上述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反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桐城市东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1元,由被告桐城市东方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港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包艮果、齐中英、齐中、李盈霞、曹文军、孔政、李红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881执234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9-10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7605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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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包仕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762575739754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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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