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0********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3民初924号 |
案号 |
(2021)皖0323执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平现尚欠原告杨威借款本金110000元和利息13500元,本息合计123500元。被告曾平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威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13500元。上述还款如任一期未按期完全履行,原告杨威可就未履行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利率4.25%自上述约定到期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原告杨威与被告曾平和廖宁香之间2020年6月19日前所有经济往来纠纷一次性了结,永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杨威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