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5427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8月30日本金为11221748.53元,利息为2609030.99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3525.3元; 二、 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牛兰福、赵文平、张于、郑利聪对上述债务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85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冀0104执10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95509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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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牛志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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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任 县光明路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