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风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4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133号 |
案号 |
(2018)宁0221执1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借款本金3700000元,支付利息107816.1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合计3807816.15元;二、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按年利率6.525%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三、如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一、二项清偿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24-76-1号土地在抵押金额30万元内、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09线国道东11号1-5幢房产在抵押金额205万元内、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109线国道东11号6-7幢房产在抵押金额15万元内、以被告王鹏、魏敏提供抵押的位于平罗县城鼓楼西街218号(家和春天53-112号)土地及位于平罗县鼓楼西街218号房产在抵押金额120万元内,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鹏、魏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周茂珍、王风霞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茂珍、王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31元,由被告宁夏周家八食品有限公司、周茂珍、王风霞、宁夏科特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鹏、魏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8)宁0221执120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26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