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H6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23民初402号 |
案号 |
(2021)赣0323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萍乡市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护栏安装工程款184310.5元及违约金5529.32元,合计189839.82元。二、驳回原告萍乡市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元,由原告萍乡市威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75元,被告芦溪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52.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晶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3MA35UMH685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武功山大道怡和源1栋203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