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句容市清华能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句商初字第00155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国荣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支付);二、被告钱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国荣律师费9万元;三、被告句容市清华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137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60元,由被告钱永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钱永平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句容市清华能源有限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振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