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0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4民初1428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2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俊、廖洁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文远武、方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7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93421.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19.17万元为本金、月利率2%、先付息后还本、自2020年5月16日计算至19.17万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远武、方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由被告曾俊、廖洁琼共同负担人民币5690元,由原告文远武、方城自行负担人民币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