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5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3民初404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原告马裕青与被告赵云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赵云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1000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赵云分期支付,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支付40000元,若被告赵云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马裕青有权按照总赔偿款140000元(扣除被告赵云已付款项)申请被告赵云执行;三、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马裕青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