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民终16号、(2016)晋01民初字第419号 |
案号 |
(2019)晋01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49545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07261.15元,共计35261761.15元”和“被告山西贝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瑞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霞玲、彭占龙、樊旭英、樊军林对以上借款本金在最高额3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9545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三、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4954500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山西昕尼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复利,但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自利息、罚息、复利累积计算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执1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81351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永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000794210965B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15层151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