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4民初7702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恢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安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22578.5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915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536元,由被告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8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1-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4693313172Q |
登记机关 |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射阳县合德镇城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