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喀左新区热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喀大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辽1324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喀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张玲与朝阳九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购房意向合同书(两份证明),楼房分别为香格里拉花园小区2号楼东1单元16层东户,预定面积为104.59平方米一套,香格里拉花园小区2号楼东1单元16层西户,预定面积为140.69平方米一套。二、被告喀左新区热力有限公司、被告张九龙于2015年12月30日前退还原告张玲预交楼款500000元,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喀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辽1324执24号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执行法院 |
喀左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44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九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24590948386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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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喀左县大城子镇大五家子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