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兰金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1********1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4民初2797号 |
案号 |
(2021)冀1024执7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与被告兰金刚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编号:2013年中香商房字第0057号);二、被告兰金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2,189.51元,并偿还未到期的本金133,576.85元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在被告兰金刚抵押的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被告兰金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