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6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民初2367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36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冠县天龙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94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时间 |
2019-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776313266E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冠县北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