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350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恢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编号为3201012016001912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利息;以本金4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罚息;以410万元借款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8月9日期间内每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5.22%计收复利,并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621元。(以上两项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帐号:6228400407012422469)三、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辉煌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对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陈春华、沈向军对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编号为3210052016000485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最高余额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若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77号b06a、b06b、+b06b、f19、+d10、d10、d11、m02、m39、m13、m23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04071号、第00204072号、00204073号、第00204074号、第00204075号、第00204076号、第00204077号、第00204078号、第00204079号、第00204080号、第0020408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分别在256万元、219万元、53.9万元、60.9万元、126.7万元、78.4万元、33.6万元、78.4万元、52.5万元、24.5万元、40.6万元、21.7万元、124.6万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六、被告陈小兰对被告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云泽宇、陈燕对被告吴江市辉煌驾驶员培训中心(普通合伙)的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432元,由被告吴江市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春华、沈向军、吴江市诚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辉煌驾驶员培训中心、陈小兰、云泽宇、陈燕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50549713L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松陵镇木浪路1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