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王民初字第406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王淑兰借款本金400000元;二、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王淑兰借款利息(以前项所述本金为基数 ,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本调解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4元,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佟秀云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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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佟秀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695222434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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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