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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17号
案号
(2016)豫01执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振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清军借款本金317.8616万元,利息25.2513万元;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源泉公司、新源公司、罗伟、王祖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陈清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时间
2016-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豫01执905号
立案日期
2016-07-08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497489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117616567417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平原路东八公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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