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417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振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清军借款本金317.8616万元,利息25.2513万元;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即:源泉公司、新源公司、罗伟、王祖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陈清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豫01执905号 |
立案日期 |
2016-07-08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49748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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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1176165674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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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原路东八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