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台县宏伟橡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1023民初757号 |
案号 |
(2018)浙1023执1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天台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天台县宏伟橡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顺发工艺品厂代偿款6764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3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鲍人铁、许卫青对被告天台县宏伟橡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465元,由被告天台县宏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4465元,被告鲍人铁、许卫青各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鲍人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3674783419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天台县三合镇塘上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