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滨海新区庚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1民初6973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雨康、被告蒋秀兰、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庚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995347.55元,截止2018年8月9日应付利息170382.49元、罚息58773.59元以及自2018年8月10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二、被告王磊对被告王雨康、被告蒋秀兰、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庚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6元,减半收取12298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王雨康、被告蒋秀兰、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庚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津0101执3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4180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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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雨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55949250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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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营城街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