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4799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北京海汇盛景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咨询酬金2280000元,该款由两被告于2020年7月2日前支付原告237108.72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792891.28元(以上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北京海汇盛景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劲松支行,账户:11001058800053018082)。利息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二、如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须另行承担违约金300000元,且原告有权以2280000元为基数,就两被告未支付的全部咨询酬金及违约金3000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3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37元,由被告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万宝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芳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5810763011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0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