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9********1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8民初274号 |
案号 |
(2021)赣1028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依华、夏细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8,780.24元(算至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9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2.636%计付);二、被告黄建国、毛丽英、王志强、曾会兰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建国、毛丽英、王志强、曾会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依华、夏细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8元,由被告姚依华、夏细珍、黄建国、毛丽英、王志强、曾会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