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5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0572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0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毛祝佳归还原告罗顺芝借款本金700万元,于2014年4月28日前归还19.6万元,2014年5月30日前归还8.4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28万元,2014年7月8日前归还11.2万元,2014年8月至11月每月月底前各归还11.2万元,从2014年12月到2017年6月30日止,在每月月底前各归还18.967万元;对利息部分,按月利率1%计付,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开始计算,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二、上述款项,如被告毛祝佳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罗顺芝有权就欠款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浙江佳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常跃光电有限公司、祝跃娟、郑常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毛祝佳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五、本案受理费31783.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毛祝佳负担,于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1-09 |
发布时间 |
2015-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祝跃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东区块琳瑚街东,安正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