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1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1民初3207号 |
案号 |
(2021)苏1081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借款本金1914611.29元及相应利息(算至2019年7月31日为29370.13元;以1914611.2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祝永祥、赵正军、马军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永祥、赵正军、马军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8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爱兰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96元,依法减半收取11148元,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042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张爱兰已垫付,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告张爱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正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3081502255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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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扬州市高力汽车汽配城3-9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