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1********4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1民初4557号 |
案号 |
(2021)苏0981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黎艳娥购车款46000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陈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