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H2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汝民劳初字第108号 |
案号 |
(2018)豫0423执恢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聚军经济补偿金31867.5元。被告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宁庄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王聚军进行离岗前身体检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9-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增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82MA40AAH204 |
登记机关 |
汝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汝州市陵头乡宁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