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7民初6724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1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夏维、郑渊与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132号235室房屋的《佘山天地商业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返还原告夏维、郑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132号235室房屋; 三、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维、郑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的租金74,872元(已付14,461元,尚需支付60,411元); 四、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维、郑渊违约金8,676.60元; 五、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维、郑渊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以285.26元/日的标准计算); 六、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维、郑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7,482.20元; 七、被告上海豪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维、郑渊律师费损失3,8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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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昌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59037466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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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188弄132号201-23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