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隋国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2********6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602民初9432号 |
案号 |
(2021)鲁0602执1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隋文超、被告隋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5132.60元、违约金21026.52元(105132.60元*20%)及以每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隋文超、被告隋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4元及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隋文超、被告隋国光共同负担。因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被告隋文超、被告隋国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其41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