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2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81民初1934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2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建保借款本金18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的期间;二、驳回原告王建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杨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