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9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82民初2052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3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连占借3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连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张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