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5********1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03民初2993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远云、王光平共同偿还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1835.5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截至2020年4月23日尚欠利息82942.36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0.9134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息从2020年4月24日起,以未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9134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具体支付方式:由被告刘远云、王光平从2020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优先偿还借款本金);二、被告胡水平、李明珍、陈志强、刘运蓉、陈建全、黄开翠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期限足额向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以每月为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尚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40.00元(原告已依法减半预交),由被告陈建全、黄开翠、胡水平、李明珍、陈志强、刘运蓉、刘远云、王光平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