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正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2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422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0)宁0422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蒋正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骆海华租金83222.22元;三、被告蒋正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骆海华代付的罚款30500元;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原告骆海华负担669元,由被告蒋正鹏负担25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