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725民初29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朝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保车旺加给付借款1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3898.63元【即利息从2018年8月12日至2020年3月27日(起诉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