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725民初30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朝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索南才仁支付购车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