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朝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5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青2725民初28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朝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加哇拉加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9333元,共计69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