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文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1********0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681民初2665号 |
案号 |
(2021)湘0681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文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二飞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3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共计4492元,并自2020年10月11日计算利息至偿还之日止);二、被告杨娟对50000元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许二飞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被告翁文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