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823民初2010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赵云、卜海艳偿还原告曹艳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4000元,共计34000元。(付款方式:于2017年8月12日前付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15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14000元)二、如二被告不能按上述协议偿还借款,则3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5‰计算,计息时间从2016年7月7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原告可以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款。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