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四民二案初字第42号 |
案号 |
(2017)吉03执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经对账,现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李万福工程款共计6244649元,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认可。二、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李万福工程款30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李万福工程款3244649元。三、李万福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四、如果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以上约定的期限付款,则应给付所欠工程款,并给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10月1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五、吉林省佳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所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17-02-17 |
发布时间 |
2017-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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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邢家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175931434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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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东四长路998公里处路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