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庆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民终2250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三、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广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傅广伟、陈小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646.94元,减半收取46323.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庆集团公司、广庆新材料公司、兴隆公司、傅广伟、陈小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647元,由交通银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傅云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2769701244F |
登记机关 |
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