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2民初4863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市鸿德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陆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金鹰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页共5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