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5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3306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云借款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8年2月25日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唐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