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书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921********8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781民初966号 |
案号 |
(2019)川0781执6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江油市东升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2088.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545174.00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546914.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算); 二、被告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书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81.00元,由被告四川永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书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