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72民初681号 |
案号 |
(2021)辽72执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赔付时支付的赔付金额为84840.48,低于名盈公司的采购价格。程宇公司认为保险公司要求的货损赔偿数额,缺乏相应的依据,但其并未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不是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保险公司按实际赔付的价格即84840.48元主张案涉货损的赔偿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主张利息损失并无不当,但因案涉货损的保险理赔款系分阶段给付,故赔付起始时间应为31815.18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8年9月30日的次日、53025.3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9年4月26日的次日,截止日均为实际给付之日。被告丁贤玲虽未予答辩,亦未参加法庭庭审,但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了各种法律文书,并充分保障了其答辩权、举证权及其他各项法定权利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本案的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贤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货损84840.48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1815.18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3025.3元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所设定的义务被告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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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秀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70073671427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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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西海新村3-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