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彦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1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081民初2825号 |
案号 |
(2019)辽1081执1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天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灯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大台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231,002.34元(截止2018年7月18日),并从2018年7月19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承担利息;二、被告辽阳市文圣区天瑞建筑材料厂、被告刘波、张阜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刘春秋、张天来、张彦云、石立柱、张天宝、白玲、程少森、张淑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9.00元,减半收取7,040.0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张天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时间 |
2019-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1081执14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执行法院 |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38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