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2119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限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陈逢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连会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0元,由被告新疆五宫煤业有限公司、陈逢干负担。(2)支付执行费52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凌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010067631419XJ |
登记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小黄山口(原五宫煤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