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连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6********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沪0120民初18631号 |
案号 |
(2017)沪0120执3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符建安、沈连芳、上海奉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齐传涛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900,000元,支付方式: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齐传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齐传涛借款人民币700,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齐传涛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如任何一期逾期归还须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原、被告对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1,153元,减半收取计10,57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6.50元,由被告符建安、沈连芳、上海奉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时间 |
2017-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沪0120执3862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5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