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明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326********3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26民初474号 |
案号 |
(2021)陕0726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方、刘明昌偿还原告李大东借款11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李大东负担1680元,被告赵方、刘明昌负担2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